在列支敦士登成立信托公司
法律结构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中的信托,它不是一个法人。其法律性质是契约性的。信托委托人将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或合法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受托人在上述转让后成为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有义务为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使用信托财产。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可以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而成立,只要上述目的不是非法或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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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是通过信托委托人与其受托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通过单方面的信托声明及其接受而形成的。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由信托契约规定。列支敦士登信托的信托契约可能特别包含保障受益人(或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必须在商业登记处(这是一个公共登记处)登记,或向地区法院提交。尽管如此,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在签署信托契约后就正式成立了。
最低限度的信托财产
在列支敦士登成立信托时,没有对信托财产的最低要求。
组织机构
委托人
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是信托的创始人,是他提供了信托财产。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一个法人或自然人。与英国法律规定的信托成立后的情况一样,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不享有对信托的管理或控制的权利。因此,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只能行使信托契约中明确规定的那些权利。
受托人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管理要求受托人对其作为受托人的工作做出全面说明。其中,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们的个人资产分开持有。如果列支敦士登的信托财产灭失或信托财产被受托人遗失,受益人(或受益人)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要求用同等数量的资产来替换已遗失的信托财产。
审计员的任命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公司可以任命审计员,以确保其信托契约中规定的义务得到遵守。
受益人(或受益人)
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委托人指定了信托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受益人(或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的接纳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进行,也可以对受益人(或受益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列支敦士登信托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在信托的管理中只发挥被动作用。
清算
列支敦士登信托的清算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不存在必须遵守的具体时限。
列支敦士登信托的税务结构
列支敦士登的信托公司每年需要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集体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