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设立机构

法律结构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是一种私法产物。其独立的法律形式应与其他法域的公法机构相区别。相反,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是一个法律上独立的和有组织的企业,其安排可能类似于基金会和公司。机构的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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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是通过向列支敦士登主管部门提交成立契约和公司章程而成立的。这需要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来完成。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后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公共登记处。

最低限度的资本

在列支敦士登设立机构,至少需要30,000瑞士法郎或欧元或美元。美元必须注入其资本。这一最低出资额可以是现金或非现金形式。上述资本可以被分割成股份,这些股份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证券的性质。如果资本被分割成股份,最低出资额为50,000瑞士法郎或欧元或美元。美元。

组织机构

创始权的所有者

创始权的所有者是列支敦士登机构的最高当局。

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管理和重新介绍列支敦士登的机构。

审计师的任命

如果列支敦士登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或机构的章程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商业活动,则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师。

代表人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由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人代表。注册为机构代表的人的地址将是机构的正式地址。

受益人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机构的资产收益和/或资产所归属的受益人。机构的创始人会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必须在机构的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明确指出。如果不清楚谁是受益人,创始权的所有者将被认为是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在公司章程中被指定,他们的名字不会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因此受益人仍然是匿名的。相反,如果受益人是在机构的章程中指定的,则不存在受益人的匿名问题。此外,机构的创始人可以要求对受益人的权益附加限制或条件。上述受益人权益可以在任何时候由机构的创始人撤销。

创始人的权利

创始人的权利包括列支敦士登企业创始人应有的所有权力。上述权利可在任何时候被转让,遗赠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然而,创始人的权利不允许以质押或其他方式进行担保。

清算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最早可以被清算的时间是在向债权人发出第三份通知后的六个月内。

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的税收结构

如果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如果超过了100万瑞士法郎的一般免税限额,则必须支付相当于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的1%的申报费。如果上述资本超过500万瑞士法郎,经申请,组建费可减至0.5%。同样,如果上述资本超过1000万瑞士法郎,经申请,组建费可减至0.3%。

此外,列支敦士登的机构需要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列支敦士登2011年1月1日的《税法》,必须对机构的应税收入缴纳12.5%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由于股本的利息扣减,在计算机构的纳税义务时应扣减4%。要求所有在列支敦士登的机构每年至少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所得税。此外,在引入个人资产结构(PAS)后,不从事商业活动且符合适当要求的列支敦士登机构只需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公司所得税。

在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之后,资本税和票据税已被取消。此外,通过清算或销售收入获得的股息或资本收益也无需缴税。

    任务要求的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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