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成立信托企业(Trust reg.)

法律结构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经常被称为信托公司,是一个法人,是一种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公司形式,已成为列支敦士登法律的一部分。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对信托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可以在有或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成立。然而,如果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是为了进行不受限制的商业活动而成立的,它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可以为追求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而成立,只要这些目的不被法规所禁止。例如,这可能包括商品交易和遗产规划。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信托契约必须说明该信托企业(信托注册)是否将从事商业活动。如果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活动仅限于管理信托企业的基金和持有投资,则被视为不从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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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是通过向列支敦士登主管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而成立的。至少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就足够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必须在商业登记处注册。

最低限度的资本(信托基金)

为成立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必须至少有30,000瑞士法郎或欧元或美国。美元必须捐给其资本(信托基金)。这种贡献可以是现金或非现金的形式。信托基金可以分为股份,这些股份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证券的性质。此外,上述股份可以逐渐增加或减少。

组织机构

委托人

在列支敦士登的信托企业(信托注册)中,委托人是提供和保证信托基金资产的人。

受托人董事会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信托委员会由信托企业的受托人组成。信托委员会负责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管理。此外,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管理权可以转让给特定的受托人或第三方。

审计员的任命

在列支敦士登的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只有在开展商业活动或信托组织章程允许开展商业活动的情况下,才需要任命一名审计师。

代表人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代表是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人。注册为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代表的人的地址将是信托企业的正式地址。

受益人

列支敦士登信托机构(信托机构)的受益人被定义为根据列支敦士登信托机构(信托机构)的章程或细则从该机构获得任何当前或未来利益的人。这种利益的形式可以是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收入或资产份额。如果受益权益是无偿授予的,则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附加条件。此外,受益权益可在任何时候被撤销。由于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条例)的受益人经常在其章程中被指定,上述章程不公开。这与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公司章程形成对比,后者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相应地公开。如果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公司章程或法律没有规定,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受益人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遗赠,作为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移。

清算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最早可以清算的时间是在向债权人发出第三份通知后的六个月内。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的税务结构

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必须每年按其应税收入的12.5%的单一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列支敦士登2011年1月1日的税法,那些符合私人资产结构(PAS)条件的列支敦士登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只需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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