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成立基金会

法律结构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是一个自主的特殊目的基金,拥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上述特殊目的基金独立于其创始人的资产,并从那时起构成了基金会的资产。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资产对基金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可以作为纯家庭基金会形式的私人福利基金会,慈善基金会,教会基金会以及维护基金会而成立。与私法下的公司不同,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没有成员,合伙人或股东。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可以为实现慈善或私人目的而成立。尽管如此,列支敦士登的慈善基金会只有在商业活动直接导致其慈善目的的实现或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展商业活动。与此相反,为私人目的而成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可以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适当投资和管理其资产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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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是通过正式记录的成立声明成立的。上述声明是不公开的。在列支敦士登从事商业活动的基金会必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商业登记处是一个公共登记处。列支敦士登不从事商业活动的慈善基金会同样必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与此相反,列支敦士登不从事商业活动的私人福利基金会只需要向法院提交其基金会文件。

最低限度的资本

在列支敦士登成立基金会时,至少要有30,000瑞士法郎或欧元或美元作为资本。美元必须捐给其资本。

组织机构

创始人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创始人决定其宗旨和受益人。上述权利可由受托人对第三方行使。然而,受托人无权转让或遗赠创始人的权利。此外,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创始人可以保留撤销基金会或修改基金会文件的权利。

基金会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会是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行政机构。要求其成员中至少有一人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列支敦士登,并具备某些专业资格。

审计员的任命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为其提供的审计机构,其成员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境内有自己的办公室。

代表

注册为基金会代表的人的地址将是基金会的正式地址。该代表还将作为基金会与当局之间的联系人。

受益人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受益人的权利应受其公司章程和细则的约束。上述权利可以受到限制,也可以附加条件。此外,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创始人有权指定自己为其受益人。需要区分不同类别的受益人,包括:主动受益人,酌情受益人和最终受益人。利希滕斯坦的基金会受益人死亡后,如果有明确规定,下一个指定的人将取代已故受益人的位置,而不是已故受益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

解体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可以在满足清算要求后的几天内解散。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的税收结构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需要每年按其应税收入的12.5%的单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必须每年支付至少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由于股本的利息扣减,在计算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的纳税义务时应扣减4%。此外,根据列支敦士登2011年1月1日的税法,符合私人资产结构(PAS)资格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每年应始终只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在将资产奉献给基金会或将基金会资产分配给其受益人时无需缴税。此外,在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之后,资本税和票据税已被废除。自然人不再需要缴纳遗产税,继承税和资本转让税。

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家庭)基金会

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作为一个 “纯粹的 “家庭基金会成立,用于管理国际上的家庭和商业资产。此外,成立上述基金会是为了确保资产的长期保护,特别是分散在国际上的家族结构,从而优化资产的跨国界分配。

作为遗产规划工具的私人利益基金会

在列支敦士登设立个人福利(家庭)基金会的方式可以使创始人的亲属在他死后得到很好的照顾,同时迫使上述亲属遵守某些条件。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基金会用于将创始人的资产转移给他的后代,而不是通过赠与或遗赠的方式,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避免了家族资产的分散。这是由于列支敦士登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修正案限制了对其资产分配的质疑权。即使在特定个人应得的法定权利减少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私人福利(家庭)基金会的有效结构

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基金会不受外部监督,也不需要在商业登记处(公共登记处)登记。此外,基金会的文件不一定要提交给法院。相反,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基金会只需向契约登记处和公共登记处提交其成立通知即可。此外,没有要求列支敦士登的私人福利基金会向列支敦士登当局披露其受益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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