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成立贸易公司

在列支敦士登,贸易公司的目的是开展商业活动。在列支敦士登,贸易公司可以作为法人或合伙企业成立。商业活动被定义为独立和定期进行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产生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列支敦士登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如公共有限公司(PLC., Corp:);有限责任公司(LLC., Ltd.);企业;基金会和信托企业(信托注册)。列支敦士登的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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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在列支敦士登的贸易公司开展商业活动,需要向经济事务局申请许可证。专业团体,如律师,医生,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建筑师和工程师,可免于此许可证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专业团体必须获得单独的特殊许可证。

如果列支敦士登的贸易公司只是一家注册公司,即在列支敦士登设有注册办事处,但不在列支敦士登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公司,则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成立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将决定具体的成立要求是什么。

在列支敦士登的税收优势 1.公司所得税

列支敦士登的贸易公司必须每年按其应税收入的12.5%的单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列支敦士登贸易公司的外国常设机构利润,外国房地产租金利润,股息和资本收益在列支敦士登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计算列支敦士登贸易公司的纳税义务时,由于股本的利息扣减,可适用4%的扣减。要求列支敦士登的贸易公司每年至少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

过渡期

过渡期适用于那些在2010年12月31日已经存在的列支敦士登的注册公司和贸易公司。对于上述公司,他们只需支付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直到过渡期于2013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它们将受到上述企业所得税要求的约束。

私人资产结构(PAS)的特殊征税

根据列支敦士登2011年1月1日的税法,列支敦士登的贸易公司如果符合私人资产结构(PAS)的条件,只需每年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特殊的税收只适用于以管理资产为唯一目的且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法人。

免于征税

由于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资本税被取消,公司收入和票据税分配附加费也被取消。尽管如此,息票税豁免并不适用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存在的旧储备。因此,旧储备金的分配在2011年和2012年须遵守2%的减税率,在此后的年份须遵守4%的税率。

此外,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创造或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入,可享受80%的免税。因此,上述收入的实际税率为2.5%。

亏损结转和集团征税

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使亏损结转成为可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此外,集团公司在列支敦士登取得的收益和损失能够相互抵消。然而,提出这种申请的法人必须在列支敦士登承担非有限的纳税责任,并因此在列支敦士登拥有其注册办事处或其实际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地点。上述法人还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境内或境外的法人中持有多数股份。如果提出申请的法人在列支敦士登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则要求其在列支敦士登有一个分支机构,投资可以分配给该分支机构。

增值税(VAT.)

在列支敦士登,提供应税商品和服务需要缴纳标准税率为8%的增值税(VAT)。对于某些日常必需品,应缴纳3.8%和2.5%的低税率增值税(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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