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成立基金

法律框架

直到最近,列支敦士登的不同类型的基金都受到《投资公司法》的监管。根据《投资公司法》,列支敦士登的各类基金被分为以下类别:专门从事证券的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其他资产的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公司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特殊投资公司。

列支敦士登关于基金的原始立法已被列支敦士登的《某些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法》(UCITSG)和列支敦士登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法》(AIFMG)所取代。上述立法实施了欧洲指令UCITS-IV。因此,列支敦士登的不同类型的基金现在被划分如下:从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的基金和非可转让证券的基金。尽管如此,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生效之前,上述《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对那些已经存在的基金仍然有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AIFMG)很可能在2013年7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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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立法包含以下条款:

某些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法》(UCITSG)规定了在列支敦士登成立或提供服务的基金的许可,监督,投资活动和管理公司,这些基金从事可转让证券的集体投资。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AIFMG)首次对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进行管理,这些基金的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尚未受到《某些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法》(UCITSG)的监管。除了这些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欧盟护照外,上述法案还引入了更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替代投资基金经理有义务通知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并获得其颁发的许可证。

除了那些已经受到《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法》(UCITSG)监管的基金结构外,《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AIFMG)使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列支敦士登成为可能,其中一个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类似于卢森堡的SICAR。此外,上述法案使列支敦士登有可能建立一个没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AIFMG)要求列支敦士登的自我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至少拥有300,000欧元的起始资本(或同等金额的瑞士法郎)。该法还要求列支敦士登境内由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的最低启动资本为125,000欧元(或等值的瑞士法郎)。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类型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产品

列支敦士登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处理证券,如股票或债券,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列支敦士登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基金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其服务。然而,此类基金只有在获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颁发的许可证后,才允许在整个欧洲经济区(EEA)提供和提供其服务。为了确保其安全,列支敦士登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基金的产品必须转让给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由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监管的人,他们是列支敦士登的永久居民或列支敦士登居民公司。

可转让证券产品的非集体投资

  • 其他资产的投资公司
    这种类型的基金描述的是那些既不专门从事证券也不专门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公司。相反,这种类型的基金处理的投资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销售;价格波动很大;显示出有限的风险分散或其估值很复杂。特别是,这种类型的基金允许投资于地球金属,大众市场商品和衍生金融工具。

  • 投资于其他风险较大的资产的公司
    这类基金的特点是,与其他资产的基金相比,风险状况特别大。这种类型的基金允许–除其他活动外–额外的借贷以及投机和卖空对冲物。

  • 为合格投资者设立的投资公司
    这种类型的基金在投资者的资格方面受到特别的限制。在投资者资格方面满足特殊限制的人包括,例如,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经理,基金,其他公司和家庭办公室。这种类型的基金为其投资者提供有限的保护,不需要向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申请许可证。对于这种类型的基金,由于合格投资者的经验,法律形式,资产和迄今为止的投资额,可以推定其风险对合格投资者是明确的。

  • 房地产的投资公司
    根据分散风险的原则,这种类型的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人或商业用途的房地产。
    这种类型的基金是一种非集体投资的可转让证券基金,要求其最低资金量达到200万瑞士法郎(或不同货币的同等金额)。这一最低基金量必须在首次认购后的六个月内达到,此后,基金量不允许低于上述200万瑞士法郎的水平(或不同货币的等值金额)。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结构符合《某些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法》(UCITSG)

在列支敦士登的基金被允许采用以下法律形式。

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

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反,它是通过几个投资者之间的基金合同形成的,以形成一个管理公司和一个保管场所,以促进其资产的投资,管理和保管。这是以其投资者的名义,以投资者参与的法律上独立的资产池(基金)的形式进行。每个投资者的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在列支敦士登,投资基金在获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的经营批准后,需要在商业登记处注册,这是一个公共登记处。

集体信托

列支敦士登的集体信托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列支敦士登的集体信托是通过信托契约与未确定数量的投资者组成的信托,以投资者的名义投资和管理其资产。每个投资者的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个人投资者只对相当于且不超过其各自个人投资金额的价值承担个人责任。列支敦士登的集体信托需要在获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的经营批准后,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这是一个公共登记处。

投资公司

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是以其投资者的名义投资和管理其资产,可以作为公共有限公司(PLC.,Corp.),欧洲公司(SE)或列支敦士登机构组建。其资本可以是可变的(SICAV)或固定的(SICAF)。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公司可以由内部管理,也可以由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管理。与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基金和集体信托相比,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公司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就正式成立了。

在列支敦士登,所有具有管理公司形式的基金结构都需要向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申请并获得许可。这一要求的例外是那些在列支敦士登自我管理的投资公司。

在列支敦士登设立信托的优势

公司所得税

注册办事处在列支敦士登或中央管理和控制地点在列支敦士登的投资公司对其在列支敦士登的全部应税收入承担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必须每年对其应税收入缴纳12.5%的单一税率的公司所得税。由于股本的利息扣减,在计算投资公司的纳税义务时应扣减4%。所有符合上述列支敦士登税收要求的投资公司都必须每年缴纳至少1,800瑞士法郎的公司所得税。此外,持有基金股份的列支敦士登法人可能有资格获得作为私人资产结构(PAS)的优惠税收待遇。如果列支敦士登的法人确实有资格成为私人资产结构(PAS),它只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公司所得税。

发行印花税和组建费

投资基金(合同投资基金)在创建管理资产的股份时不需要支付发行印花税或组建费。此外,具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的股本中的股份或管理资产中的股份不需要支付发行印花税或组建费。

与此相反,列支敦士登拥有固定资本的投资公司在发行股份和增加股份面值时必须支付1%的发行印花税。上述发行印花税只有在其对价超过100万瑞士法郎时才需要支付。

转让税

在列支敦士登,如果管理资产中的股份发生非无偿转让,只要其中一方或中间人是国内证券商,就必须缴纳转让税。在列支敦士登重新购买和发行基金的股份不需要缴纳转让税。

税收豁免

在列支敦士登管理的资产可免于纳税。投资净收益在列支敦士登也同样免税。由于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资本税被取消了,同时还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和息票税的分配附加费。尽管如此,息票税豁免并不适用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存在的那些旧储备。因此,旧储备金的分配在2011年和2012年须遵守2%的减税率,在此后的年份须遵守4%的税率。此外,基金支付的增值税(VAT)是不需要支付的。

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作为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列支敦士登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UCITS和AIF要求的投资基金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轻松和无歧视地进入欧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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