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支敦士登成立控股公司

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

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是一个法人,其注册办事处在列支敦士登。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结构。在列支敦士登,控股公司的目的完全或几乎完全是持有和管理投资,无主权利和房地产等。列支敦士登特别适合于承担控股职能的法律结构包括基金会,公司和信托公司(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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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控股公司的形式

为了理解列支敦士登控股公司的职能,必须对不同类型的控股公司进行区分。列支敦士登的各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包括:在商业上活跃的经营性控股公司;在所有财务和战略问题上行使竞争力的管理控股公司,其本身并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控股公司主要负责财务问题的财务控股公司,以及处理复杂公司结构的类似组织控股公司。

在列支敦士登成立控股公司

在列支敦士登组建控股公司时,采用了组建,服务和分离模式。在列支敦士登,控股公司可以通过组建和收购投资,通过对现有投资的贡献而形成,也可以通过分离和将资产转让给子公司而形成。控股公司成立的法律形式将决定具体的成立要求是什么。

在列支敦士登设立控股公司的税收优势

列支敦士登控股公司的优惠税率

列支敦士登的新税法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后,在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不再需要为其净投资收益缴税。这与上述投资的金额和持有期无关。因此,通过出售给列支敦士登境内或境外的法人的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和资本收益必须不缴税。

公司所得税

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必须每年对其应税收入按12.5%的单一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的外国常设机构利润;外国房地产的租赁利润;股息和资本收益在列支敦士登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此外,在计算列支敦士登公司的纳税义务时,由于股本的利息扣减,应扣减4%的费用。要求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每年至少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公司所得税。

过渡期适用于那些在2010年12月31日已经存在的列支敦士登的注册公司和控股公司。对于上述公司,它们只需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公司所得税,直到过渡期于2013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它们将受到上述企业所得税要求的约束。

私人资产结构(PAS)的优惠税收

根据列支敦士登的新税法,在列支敦士登的控股公司如果符合私人资产结构(PAS)的条件,只需每年缴纳1,200瑞士法郎的企业所得税。这种优惠税收仅适用于以管理资产为唯一目的且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法人。

免于征税

由于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资本税被取消,公司收入和票据税的分配附加费也被取消。尽管如此,息票税豁免并不适用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存在的旧储备。因此,旧储备金的分配在2011年和2012年须遵守2%的减税率,在此后的年份须遵守4%的税率。

此外,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创造或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入,可享受80%的免税。因此,上述收入的实际税率为2.5%。

亏损结转和集团征税

列支敦士登的税收改革使亏损结转成为可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此外,集团公司在列支敦士登取得的收益和损失能够相互抵消。然而,提出这种申请的法人必须在列支敦士登承担非有限的纳税责任,因此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定居或在列支敦士登拥有其实际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场所。上述法人还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境内或境外的法人中持有多数股份。如果提出申请的法人在列支敦士登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则要求其在列支敦士登有一个可以分配投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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